案情簡介:購買房屋后他人拒不搬出,是否影響購買者使用
王某于2004年11月12日從泰安建行營業(yè)部手中購買了曲阜市神道路1號圣都商城的A區(qū)10、11、14、15、16號商業(yè)用房,并取得了曲城字第040078號房權證。2004年12月10日,葛某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注銷王某的房權證。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曲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曲阜市人民政府為王某頒發(fā)的曲城字第040078號房屋所有權證中A區(qū)某號的部分;2005年9月13日,王某以葛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葛某騰退非法侵占的圣都商城A區(qū)某號房屋,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58614元。
法院判決:應當予以支持
王某于2004年11月12日購買了曲阜市神道路1號圣都商城的A區(qū)10、11、14、15、16號商業(yè)用房,并取得了曲城字第040078號房權證,是A區(qū)某號房屋產權合法擁有人。葛某所辯其于1998年7月7日與A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A區(qū)某號房屋,但該購買行為發(fā)生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期間,A公司在明知法院查封不允許處分的情況下,惡意處分法院查封的財產是違法行為,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A公司承擔。因此,王某要求葛某立即騰退圣都商城A區(qū)某號房屋的主張應予支持;葛某在知道王某取得了房權證后,仍占有使用該房屋,且拒不搬出,使王某無法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并影響了王某的收益,因此王某要求葛某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看待本案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本案系王某以其取得房權證書后,葛某仍繼續(xù)侵占涉案房屋,拒不退出,致使其無法支配涉案房屋并造成損失為由,主張停止侵害、返還財產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房屋侵權糾紛。本案中,王某主張葛某侵權的理由是王某因購買涉案房屋取得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曲城字第040078號”房權證,成為該處房產的合法產權人泰安建行營業(yè)部取得涉案房屋已失去法律依據,而王某恰是從泰安建行營業(yè)部購得涉案房屋,并在當時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出《關于撤銷曲城字第040078號第040079號房屋權屬登記及證書的決定》。確認葛某與A公司1998年7月7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判令A公司協助葛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2011年8月10日,葛某取得圣都商城A區(qū)某號房屋的所有權,房權證為曲城字第01017326號。因葛某已經取得涉案房屋房權證,而王某涉案房權證已被撤銷,王某訴請葛某侵權的合法基礎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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