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轉讓后房屋被查封,是否應支付過戶違約金
沈某稱,原、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沈某購買被告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康橋鎮(zhèn)園北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屋,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52萬元。2013年11月26日,雙方另簽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沈某還需支付被告裝修補償款47萬元。合同簽訂后,沈某按約支付款項,但該房屋在2014年3月25日卻被司法查封,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故沈某起訴來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配合將房屋產權過戶至沈某名下;2、被告立即將房屋交付沈某;3、被告以50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自2014年3月16日至產權過戶至沈某名下之日的逾期辦理過戶違約金;4、被告以50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自2014年2月24日至實際交付之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應當支持違約金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沈某作為買受人(乙方),被告作為賣售人(甲方),雙方簽訂一份《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康橋鎮(zhèn)周園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出賣給沈某,房屋轉讓價款為152萬元。甲方于2014年2月23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一同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后因房屋涉及查封致過戶未成。2014年4月,涉案房屋被解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支持過戶違約金
涉案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內容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恪守約定。涉案房屋因另案查封導致雙方過戶未成,現該查封已經解除,沈某依約要求被告履行過戶義務并交付房屋,具有合同與法律依據。被告以該房屋系自己唯一住房為由辯稱不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不予支持。沈某自愿支付被告剩余房款129萬元,于法不悖,本院可據此判決。合同約定雙方在2014年3月15日前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但事實上雙方在2014年3月25日去辦理手續(xù)時因被告人與案外人案件查封導致過戶及之后的交房未成,被告屬于違約方,沈某依約主張違約金,具有合同與法律依據,但考慮到交房與過戶屬于房屋交付的兩種形式,逾期交房與逾期過戶在相同期間內導致的損失具有同一性,沈某主張的逾期交房與逾期過戶兩項違約金存在重復計算,本院取期間較長的違約金予以支持。合同附件三約定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以沈某為權利人的他項權利證明且被告收到除尾款外的所有房款7日內將該房屋交付沈某,應為對合同正文約定交房時間的變更,這也意味著交房時間晚于過戶時間,故支持沈某主張的逾期過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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