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未經同意轉租,新房東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
2008年12月31日,吳某與強盛集團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吳某租賃強盛集團名下一座四層小樓及場地,租賃期限6年,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年租金4萬元,租賃合同還明確約定吳某對承租房屋不得轉租。吳某租賃該房產后,于2009年5月和同年12月分別將該房屋轉租給了王二和李四,年租金分別為1.8萬元和10萬元,轉租期限均為3年。2010年9月23日,強盛集團將該處房產賣給了謝某,雙方于2010年10月15日簽訂了房產出售合同,該合同第8條約定: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定,由強盛集團將該房屋的租賃合同移交給謝某,由謝某繼續(xù)履行,并享有合同的收益權,合同到期后由謝某自行安排處理。2011年1月8日,謝某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后,發(fā)現吳某擅自轉租該房屋,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后因吳某依照轉租合同要求第三人王二和李四支付租金,謝某以租賃合同已解除為由要直接收取第三人的租金,雙方發(fā)生糾紛。謝某于2011年7月27日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確認租賃合同已解除。
法院判決:支持謝某的訴求,原租賃合同已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與強盛集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謝某即擁有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同時也承繼了強盛集團與吳某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吳某與強盛集團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吳某對租賃的房屋只有使用權,無權對該房產做任何處理,包括轉租,而吳某卻違反合同約定將房屋轉租,吳某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強生集團同意轉租,故應當確認謝某與吳某之間的租賃合同自2011年1月8日起解除。
律師說法:未經同意轉租,新房東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
1. 根據《合同法》第229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guī)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3.根據《合同法》第224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經出租人同意轉租,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實踐中,充足證據很難提供。
本案中,謝某與強盛集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謝某即擁有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同時也承繼了強盛集團與吳某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吳某與強盛集團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吳某對租賃的房屋只有使用權,無權對該房產做任何處理,包括轉租,而吳某卻違反合同約定將房屋轉租,謝某有權解除吳某與強盛集團簽訂的租賃合同。
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