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還要付中介費嗎
2013年3月,經(jīng)A中介公司撮合,王某與陳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王某將其名下房屋售于陳某,房屋總價款為98萬,中介費共計3萬元,雙方各承擔50%。后由于當?shù)胤课輧r格上漲,王某不打算出售該房屋,經(jīng)與陳某協(xié)商一致,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未收到中介費,經(jīng)多次催告無果,A中介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與陳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用。兩被告答辯稱,由于《房屋買賣合同》已解除,中介費不應繼續(xù)支付。
合議庭意見:應支付中介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王某與陳某應支付A中介公司中介費用。
律師說法:應支付中介費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居間人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媒介服務促成合同訂立時,居間人就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合同當事人平均支付居間報酬,也就是說,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居間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條件。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一定導致發(fā)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規(guī)定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為條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為條件。
本案中,王某欲出售的房屋在A中介公司的撮合下,與陳某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同已經(jīng)成立。即使雙方后面協(xié)商解除合同,也不影響居間報酬的支付,除非存在A中介公司違反居間合同如實報告義務的情形,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才不得要求支付居間報酬。因此,兩被告應當依照約定支付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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