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委托多家中介賣房,是否構成違約
2013年2月,A中介公司與王某簽署《委托登記表》,由A中介公司為王某提供房屋買賣的獨家居間服務,合同約定A中介公司支付王某委托保證金1000元,若出售人在委托期限內(nèi)擅自終止本委托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應按本協(xié)議委托出售價格的2%支付違約金。在委托期間,王某解除協(xié)議,并退還了保證金。后王女士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售出房屋。中介公司以王女士違約為由提起訴訟,索賠7萬元。
王某辯稱,簽訂合同時,業(yè)務員聲稱是服務協(xié)議,并未提及。該協(xié)議是格式合同,對方公司沒有就第九條違約條款作出說明,應屬于無效條款?,F(xiàn)已將1000元退還該公司并送達解除通知,雙方合同已經(jīng)解除。故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合議庭意見:王某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依據(jù)王某的請求,并綜合考慮A中介公司的實際損失,最終酌定違約金數(shù)額為15000元,判決王某賠償A中介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5000元。
律師說法:王某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是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jù),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遵照合同約定履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權利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本案中,王某與A中介公司自愿簽訂了協(xié)議,明確約定王某負有在委托期限內(nèi)不得擅自終止協(xié)議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之義務,并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上述義務A中介公司均以加重字體打印提示,足以引起王某的注意,公司盡到了相應的提示義務,該格式條款應屬有效。王某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就違約金的數(shù)額而言,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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