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親屬買房,承租人是否有優(yōu)先購買權
2014年3月,陳某將其所屬一間商鋪出租于劉某,房租按季度交付。2014年9月,劉某交付房租時得知,該商鋪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出售于李某。劉某遂與陳某協(xié)商損害知情權賠償事宜,陳某稱出售房屋的通知此前張貼多日已盡到通知義務。劉某無奈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對該商鋪的優(yōu)先購買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合議庭意見:駁回劉某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審查,該房屋已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登記在李某名下。遂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按照法律規(guī)定,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承租人本人與授權代理人的除外。雖然上述事件中的房東表示已張貼了通知,但實際并不發(fā)生通知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租賃關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且該關系對其是否出賣房屋或出賣房屋的條件確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門面房確實是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的價格是由于親屬關系較為便宜,因此劉某不能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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