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違反預約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2013年3月,王某與趙某簽署《商鋪租賃意向協(xié)議》,約定:趙某有意承租王某萬達商業(yè)街201號商鋪,租金標準為12萬/年,意向協(xié)議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有效,在此期間王某不得將該商鋪租于他人,有效期滿后趙某若因自身原因不能承租該商鋪須支付該期間租金。協(xié)議簽署后,王某履行了雙方約定的義務,在協(xié)議生效期間沒有將商鋪出租。但協(xié)議到期后后趙某卻一直不與王某簽訂租賃合同。2013年6月13日,王某以趙某沒有履行雙方在《商鋪租賃意向協(xié)議》中約定的簽訂租賃合同的義務構成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趙某給付違約金10萬元及利息。
合議庭意見:趙某構成違約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鋪租賃意向協(xié)議》屬于預約合同,被告已經(jīng)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于是判決被告給付違約金10萬元。
律師說法:違反了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
合同分為預約和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約則是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預約是獨立契約。預約是獨立的合同。預約生效后,當事人負有履行預約所約定的訂立本約的義務,只要本約沒有訂立,就是沒有履行預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可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預約,使預約合同成為有名合同,明確了預約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違反了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3月簽訂的《商鋪租賃意向協(xié)議》屬于預約合同。被告沒有按照約定與原告簽訂租賃合同,就是沒有履行預約合同義務,就是違約。原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給付違約金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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