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2013年,王某向宋某借款1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zhuǎn),至2014年尚未歸還。后雙方協(xié)商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王某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宋某,價格為30萬元。實際,宋某并未支付房款,且房屋一直由王某使用。宋某在房屋過戶之后將其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20萬元,該筆貸款由王某用于生意周轉(zhuǎn),并由王某負責償還每月銀行貸款。2015年,王某將銀行貸款與宋某的10萬元借款償還完畢,便向宋某提出歸還房屋,但遭拒絕。宋某認為該房屋屬其所有,王某無奈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宋某協(xié)助辦理房產(chǎn)的過戶手續(xù)。
合議庭意見:該合同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與宋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意思表示,據(jù)此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系名為買實為取得銀行貸款的合同,故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故判決宋某應與王某共同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變更手續(xù)。
律師說法:該合同無效
根據(jù)《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民事合同,其生效也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的王某與宋某系為取得銀行貸款而簽訂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因雙方都不具有簽訂真實買賣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該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宋某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該返還給王某,房屋登記應恢復到房屋買賣之前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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