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逾期收房,是否構成違約
2013年6月,甲廣告公司計劃在A地開設分公司,遂與乙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廣告公司購買乙地產公司位于華府廣場的商用房,房屋價款為300萬元,首付為總房款的50%即150萬元,面積為150平米,乙地產公司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時間超過90日,甲廣告公司可要求乙地產公司按照已付款項的5%支付違約金。之后甲廣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0萬元,并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xù)。2013年11月,乙地產公司通知甲廣告公司辦理入住手續(xù)。由于甲廣告公司尚未做好開設分公司準備,尚無工作人員在A地不方便收房,遂拒絕收房。2014年5月,乙地產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廣告公司辦理收房手續(xù)并補繳自2013年12月起產生的物業(yè)費等費用。
合議庭意見:買受人構成違約
開發(fā)商符合交付條件而買受人沒有按約定去收房,買受人構成違約,判決甲廣告公司協(xié)助辦理收房手續(xù)并補繳自2013年12月起產生的物業(yè)費等費用。
律師說法: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構成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可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構成違約。
結合本案實際,甲廣告公司與乙地產公司約定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2013年11月,乙地產公司通知甲廣告公司辦理收房手續(xù),但乙地產公司以當?shù)夭o工作人員辦理手續(xù)為由拒絕收房,此行為構成違約,故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物業(yè)管理費用等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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