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惡意串通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3月,郭某與于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于某,房款共132萬。合同簽署后,于某依照合同約定支付款項,并搬至該房屋居住生活,但郭某一直未配合辦理房屋產(chǎn)權(quán)變更手續(xù)。2013年9月,郭某又將此商品房售于其朋友李某,并至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雙方約定的購房款遠低于市場價格。由于該房屋已過戶,購房目的無法實現(xiàn),于某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郭某與李某簽署的購房合同無效。
合議庭意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郭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fù)登記至郭某名下。
律師說法: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2條所規(guī)定無效合同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p>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xiàn)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在此種情況下簽署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應(yīng)屬無效。
本案中,郭某與李某約定的購房款遠遠低于市場價格,李某在購房前既未對房屋進行實地查看。郭某與李某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存在許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處,且雙方的行為導(dǎo)致于某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損害了于某的利益,構(gòu)成惡意串通,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yīng)屬無效,并將房屋恢復(fù)登記至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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