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認購書是什么?什么是商品房認購書?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房屋位置、面積等);
3、房屋價款計算;
4、定金;
5、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
二、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雖然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也包括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價以及違約責任等房屋交易的主要條件,但是否就能以此來認定認購書就等同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呢?換句話說,商品房認購書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商品房認購書是不能等同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認購書的目的是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商品房認購書并不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
但是,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永遠都不可能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買賣雙方在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可以視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p>
因此,如果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包含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所有內容,而且開發(fā)商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認購書就等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處理。
以上就是對“房屋認購書是什么”“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嗎”所作的解答。概括來說,房屋認購書一般不等同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認購書后還應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下,商品房認購書就等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此提醒大家,買房時一定在與開發(fā)商簽訂認購書后,要及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防止開發(fā)商將你看中的房屋另行銷售他人。如果因為房屋認購書發(fā)生糾紛的,最好及時與律師聯(lián)系,他們會對您的疑問進行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