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回遷房遭詐騙,中介公司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張某與一家中介公司簽訂協(xié)議讓其代辦購買一處回遷房手續(xù),并向其交納10萬元定金。后張某因未能按期辦理過戶,將中介公司及連帶責任人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過戶費,中介公司以自身受到案外人詐騙為由,僅同意單倍返還定金。一審法院支持了張某主張,北京一中院近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張某與一家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購買委托協(xié)議》,委托該公司購買昌平區(qū)某回遷小區(qū)的房屋,購房定金10萬元,委托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0月5日,如在委托期限內(nèi)未完成服務,受托人全額退款。簽訂協(xié)議當天,張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10萬元購房定金,后于2016年1月11日支付4.8萬元過戶費。2016年3月20日,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和員工王某出具一份簽有兩人名字的保證書,內(nèi)容為“張某購買某小區(qū)2居室房產(chǎn)于2016年4月20日前辦理完平房過戶手續(xù),如未辦理,退還所交定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并賠償其壹倍定金,同時退還其過戶稅費伍萬元(多退少補)”。
律師說法:關(guān)于本案法律分析
該中介公司未能協(xié)助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張某遂將該中介公司以及連帶責任人雷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過戶費4.8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訴求,判令該中介公司雙倍返還張某定金20萬元并退還其過戶費4.8萬元;雷某、王某對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涉案房屋為按照經(jīng)濟適用房管理的回遷房,與經(jīng)政府批準的經(jīng)濟適用房的法律性質(zhì)并不相同,故張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購買委托協(xié)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房屋購買委托協(xié)議》的當事人為該中介公司與張某,合同在兩者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F(xiàn)該中介公司未能依約履行義務,故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該中介公司所持張某應向案外人錢某索賠的上訴理由違反了合同相對性,故法院對此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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