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圍墻倒塌砸傷路人
2008年8月15日晚15時許,天刮著大風下著大雨,蘇生匆匆往家趕,在路過濟源某公司時,被該公司突然倒塌的圍墻砸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事后,由于與該公司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引起訴訟。
法院判決:圍墻所有者承擔責任
該案經濟源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蘇生在某公司墻外行走時,被該公司的圍墻砸傷,根據法律規(guī)定,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能證明其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濟源某公司稱,事發(fā)當天狂風暴雨,其公司的墻才倒塌,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濟源某公司應當賠償蘇生損失。隨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濟源某公司賠償蘇生28771.27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判決,雙雙提起上訴。
濟源中院審理后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們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外在力量。如地震等自然現(xiàn)象以及戰(zhàn)爭等社會現(xiàn)象。雖然濟源某公司的圍墻在下雨時倒塌,但其沒有證據證實其所在的地區(qū)發(fā)生了大量房屋倒塌的現(xiàn)象,故其圍墻倒塌不屬于不可抗力所致,依法不能免責。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建筑物倒塌致人傷亡如何賠償
法律明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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