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中介公司以跳單為由狀告買房者
2016年3月26日,被告李某到原告中介公司看房并簽訂看房確認書,約定看房后如與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的,則應支付房價2%作為傭金。若本次交易未成功的,則其不得通過其他房產公司或私自購買此房,否則視為居間成功,甲方應支付2倍傭金作為違約金,并寫明所看房源,總價格為34萬元。
在此之前,被告曾到另一家房產咨詢公司,也簽訂買房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支付定金時應支付總房款1%作為代理傭金,若因買方原因致交易失敗,則支付傭金不予退還。后被告向房產咨詢公司支付傭金2500元,并與原房主簽訂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原告知悉后,將李某訴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房屋中介訴顧客違約被駁
法院經審理認為,確認書約定看房人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后,由看房人支付傭金。依據合同法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原告雖帶被告看房,為其提供購房機會,但其并未通過原告居間行為與原房主簽訂合同,其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xiàn)被告通過其他居間公司已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由此可見,原告并未促成被告與原房主合同成立,故其請求被告支付傭金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據此,遂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律師說法:跳單條款是否一定獲得理賠
約定條款中排除其他中介公司與顧客交易的條款,這屬于居間合同中“跳單”格式條款,雖然合法有效,但是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不少購房者為確保交易安全,而紛紛選擇通過中介公司來購買。然而,當前房產中介交易市場管理相對混亂,制度十分不健全,出現(xiàn)一些不惜犧牲傭金底線的惡性競爭。為此,在實踐中出現(xiàn)很多中介公司便通過簽訂看房確認書、看房居間協(xié)議等形式留得住客戶,并約定本次居間如未成功,則不得通過其他房產公司或私下交易此房,否則視為居間成功,并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這種“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繞開中介公司而與原房主成交,致其無法得到應得的服務費,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等無效情形,故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款,衡量買方是否構成“跳單”,關鍵是看其是否利用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未利用此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就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雖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條件,但原房主明確表示未授權給原告代為賣房。另外,該房源信息系從原房主張貼賣房廣告處獲悉,故其并不享有獨家中介權,且其也無證據證實被告利用此信息與房產咨詢公司惡意簽訂中介合同,避免中介費用。綜上,被告并未違約,原告請求支持傭金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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