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騙父母賣養(yǎng)老房得80萬失蹤
事情還得從7年前說起,2010年2月9日,臨海市民洪先生,從李某某手里購買了,位于臨海市一小區(qū)的一間三層套房及底層店面一間半,價款為80萬元。
洪先生和李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李某某的爸媽也簽了字。當日,洪先生一次性付清了購房款,李某某則出具了一張收條。
開庭時,被告李某某并沒有出現(xiàn),只有他年逾六旬的父母出現(xiàn)在法庭上。李父李老漢稱,李某某是自己的獨子。當時,他拿著一份"借款合同"讓他和老伴簽字,說自己在外做生意,急需周轉資金向朋友借款。自己與老伴均不識字,出于對兒子的信任,兩人都在合同上簽了字。
老人是自己一直不知道,這個所謂的"借款合同",實際上竟是一份房屋買賣合同。80萬款項已經(jīng)被李某某獨吞,人也是好幾年不見了蹤影。法庭上,李老漢一直無法克制住自己的情緒,眼淚不斷的往下流。他認為這是重大誤解簽定的合同,合同不應成立。他不愿意將房子轉給洪先生,表示愿意在今后不確定的時間里,慢慢償還這80萬。
洪先生在得知真相后表示,鑒于該房產(chǎn)當時買入價相對便宜,如果李某某愿意轉讓房子的話,自己愿意按市場價再補貼一部分差價給李老漢。如果李老漢堅持不愿意轉讓房產(chǎn)的話,希望對方將自己已經(jīng)支付的80萬購房款,一次性歸還。
李老漢辯稱在《房屋買賣協(xié)議》上簽字,是因為誤認為是借款之用,并非賣房的抗辯理由,且其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不予采信。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如何判斷合同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
在實際辦中,判斷是否屬于重大誤解難度較大,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jù)的基本前提條件;
3、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fā)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重大誤解不是出于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zhí)行產(chǎn)生不公平的結果。
6、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jù)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
被認定為是屬于重大誤解認定的合同,有重大誤解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在訂立的時候,雙方都要細心的解釋合同條款中的每一項。避免日后出現(xiàn)糾紛給彼此帶來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