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售公房的交換程序有哪些
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使用時,各方承租人應填寫《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換購申請書》,并向出租人征詢,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Q使用各方承租人應簽訂由市房地局統(tǒng)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合同》。雙方應在《交換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交換價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公房互換使用的審核手續(xù):1.《申請書》;2.《交換合同》;3.《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的證明; 4.當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在此過程中,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公房互換使用的成本價格。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開具《審核表》。當事人自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同意起7日內,持《審核表》、《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的證明材料,分別向對方出租人辦理公房租賃戶名變更或保留承租權手續(xù)。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手續(xù)。變更租賃戶名的,換發(fā)《租用公房憑證》,保留承租權的,開具保留承租權的證明。
不可售公房如需換購商品房,承租人在辦理轉讓使用手續(xù)后,應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出)售合同》,并根據(jù)上海市房地產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手續(xù),繳納契稅、交易手續(xù)費等。承租人換購私房、平價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續(xù)辦理。
公房可以繼承嗎
繼承,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因此,公有住房,包括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和產權屬于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不能發(fā)生繼承。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隨意處置,不能通過贈與、轉讓等協(xié)議方式進行處分,公有房屋使用權需要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xù)。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于個人財產范圍,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遺產看待,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guī)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xù)承租,不存在遺產繼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