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突遇新政喪失購房資格
2017年3月20日,徐先生與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高先生的一處房屋,該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規(guī)劃設計用途為辦公。徐先生向高先生支付了5萬元定金。合同對于房屋的權屬、成交方式、成交價格及資金劃轉方式、房屋的交付、權屬登記等也予以約定。徐先生說,自己購買該房屋是想用于居住,但他怎么也沒想到,還沒辦房屋網(wǎng)簽就遭遇了北京商用房新政。徐先生要求高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高先生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于是徐先生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退還定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簽訂合同時,徐先生依據(jù)北京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符合購買辦公用房的資格,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理應依照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各自義務。現(xiàn)因突遇新政(該原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致使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且被告高先生也已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對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徐先生不再具有購房資格
3月26日,北京市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yè)、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規(guī)定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需滿足的條件之一是“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chǎn)記錄”。而徐先生的妻子名下已擁有一套西城區(qū)的房產(chǎn),且兩人婚姻尚在存續(xù)期間,因此按照新政策,徐先生不具備購買該商用房產(chǎn)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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