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房產證加名后離婚,房產贈與能撤銷嗎
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記結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資,為董先生在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買了一套住房,產權登記在董先生名下。董先生訴稱,結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產證上加名,自己就在房產證上加了妻子的名字,這樣原本屬于自己的房屋,便成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財產。然而,在辦理產權登記后不久,妻子就提出離婚,被自己拒絕后,妻子還向法院起訴離婚,并開始和自己分居。
董先生認為,范女士離婚的想法由來已久,為達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對自己好,騙取了自己的信任,誘使自己在房產證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該房一半的產權,因此他訴請法院撤銷自己對范女士的房屋產權一半的贈與。
法院判決:房屋贈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額,被告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雙方達成的《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該《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張被告欺詐,但因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及后果等事宜理應知曉,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一節(jié)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房屋贈與中的重大誤解
《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第61條第1款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在本案中,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及后果等事宜理應知曉,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一節(jié)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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