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開發(fā)商未取得售房許可而售房,買家起訴違約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簽訂了《商鋪認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某地上2層16號商鋪出賣給原告,商鋪面積為13.26平方米,單價為9680.62元,商鋪總價款為128365元。2013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房屋總價款128365元。認購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簽訂合同后,接到售樓中心電話通知三日內,由原告攜帶相關證件到售樓中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商鋪認購合同》約定的第六條第5款約定,被告應于2014年7月31日前交付商鋪,而被告未能按《商鋪認購合同》約定時間即2014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談商鋪解除事宜及退還全部購房款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遭到被告拒絕。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交房義務,并拒絕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被告辯稱,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認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2014年11月28日被告曾公告交房。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由于政策性原因或者被告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被告有權據實延期交房。
法院判決:開發(fā)商未取得售房資質,合同無效應支付相應違約金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p>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商鋪,被告在原告起訴后才取得了該商鋪的預售許可證,本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原、被告的合同因被告正健置業(yè)原因致使合同無效,應當向原告陳萍退還購房款,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應按照被告正健置占用原告陳萍支付購房款期間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律師說法:開發(fā)商未在起訴前獲得相應資質應認定合同無效
當下因為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的繁雜,諸多的開發(fā)商在沒有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始預售在建房屋。許多買房者也在明知開發(fā)商“五證不全”的情況下,急于購房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或者預購合同。這樣的現(xiàn)狀埋下了隱患,有的開發(fā)商在隨后能夠辦理相關證照,但是有些則不能。本案中的開發(fā)方是在購房者起訴后才取得所售房屋預售許可證,所以購房者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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