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小伙婚前買房加女友名
2016年10月,滁州小伙家全款在滁州市城南某小區(qū)購置一套商品房,因為考慮到該房是作為婚房使用的,所以應女方的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女朋友的名字。今年2月,雙方發(fā)生了劇烈的矛盾,無奈分手。女方雖然承認房子是滁州小伙們家付錢購買的,卻不愿意配合滁州小伙去房管部門變更產權。請問:滁州小伙該怎么辦?
結婚條件未成就可起訴要求變更登記
一般房屋的權屬以不動產登記權利為準,采用的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原則。但依據《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p>
戀愛期間,在一方出資后,將另一方登記在房屋產權證上的行為應當屬于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在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滿足所附條件,贈與合同才正式生效。根據常理來看,雙方都基于想要建立婚姻關系的愿望購買了房屋,應該認為其中暗含了要求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雙方之后沒有登記結婚的,應視作條件未成就,沒有出資而登記在房屋名下的一方應當要返還房屋。
因此,收集相關證據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