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賣房后不遷戶口
劉先生從張先生處購買了一處房屋,雙方約定張先生在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將戶口遷出。但張先生不僅沒有遷出戶口,還將新生兒落戶此處。劉先生于是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按照約定遷戶并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部分訴求,但劉先生不服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堅持要求法院判決張先生遷戶,并上訴到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變更了違約金數額,駁回了劉先生其他訴求。
2012年5月13日,劉先生以35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張先生的房屋,并約定張先生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一定時間內遷戶,如果沒有按時把戶口遷出則支付房屋總價5%的違約金;如果超過約定的日期,按日計算支付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同年7月16日,劉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張先生卻沒有將戶口遷出,還將剛出生的兒子落戶至此。劉先生于是以張先生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遷戶并賠償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沒有依約遷戶,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其支付劉先生10萬元違約金。但因戶口遷移問題不屬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受案范圍,駁回了劉先生的該項訴求。劉先生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他堅持認為張先生遷戶是合同義務,法院應改判。另外,一審認定的違約金過低,應重新計算。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戶籍遷移問題屬于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法院不支持劉先生關于張先生遷戶的訴求。根據合同約定,張先生應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790天內,即2014年9月14日前將戶籍遷出,而他不僅沒有遷出,還將兒子落戶至此,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對違約金的計算進行分段處理,酌減了2014年9月14日前沒有遷戶應支付房屋總價5%的違約金數額,酌定張先生應支付7萬元違約金。在2014年9月14日之后,按日計已付款萬分之五的持續(xù)性違約金,結合劉先生的實際損失和張先生的過錯,確定張先生應以每天80元為標準,支付劉先生從2014年9月15日起到遷出戶籍之日止的違約金。
賣房后必須遷出戶口嗎
按照戶籍管理的基本原則,一套房屋原則上應該只立一個戶口,但一個戶口中可以有多名成員。我們在做老房拆遷的時候,也會碰到過一套房落有幾個戶口的情形,但都屬于直系親屬成年后,單獨的情形。因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存在較多的房屋過戶后,原戶主拒絕遷出戶口的情形并嚴重影響買方的戶口遷入工作。
戶口遷移屬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范疇,法院不會受理及審理戶口遷移糾紛,公安機關也無權強制性的要求賣方將自己的戶口遷出,如此看來賣方拒絕遷出戶口的話,在法律的層面上來將并沒有有效的措施可以解決,也沒有辦法強迫賣方將戶口遷出。這是否就意味著賣家可以“為所欲為了”呢?現實情況并非如此,如果買方由于特殊需求,如孩子讀書等,需要遷入戶口并占用名額。那么不遷戶口可能會影響買家的積極性,造成房屋出售困難。另外,即便賣方口頭承諾可以將戶口遷走,買方也會要求在買賣合同中增加相關條款。
明確了賣方戶口是否一定要遷出以及遷出與否對買方影響如何,下面我們來探討一下,有哪幾個解決賣房時遷移戶口的問題:
1、依據一般城市的規(guī)定戶口從住房遷出的條件是先找到遷入的地方。如果買主的戶口一時之間無法順利遷出,可以先與買家商議并在合同中做出相應說明,買家給出一段時間的期限供賣方重新找到新的戶口接收地。
2、先協調自己的親朋好友,暫時記掛在他們的戶上,需要戶主去公安局幫忙做備案和相關手續(xù)。然而由于各地存在差異,賣房者可先行向準備要遷入戶口的當地派出所問清楚怎么遷入,再到原戶口所在地開遷出證明。
3,可以找有資格的中介機構、人才市場等暫時將戶籍保存在他們那里,一般每月需要繳納費用和押金等。
綜上所述,買方是無法強制賣方將戶口遷出的,但由于會對買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多數買家會在合同中將是否遷移戶口作為買房子的前提條件。賣家遷戶口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