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男方拒絕過戶鬧上法庭
當初離婚的時候,二人協議,婚房歸女方所有。此房在男方名下,當初為了辦理貸款方便。離婚后,年僅五歲的孩子隨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表示,孩子每月的撫養(yǎng)費就不問男方要了,房子每月1000元的月供仍由男方還,這樣兩項款項相抵,數額差不多,也省去不少精力。誰想,出了問題。
離婚幾年后,房價大漲,男方卻突然放出話來,要賣掉這套已然協議歸女方所有的房子,希望她能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女方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請該所婚姻法務部部長張向龍律師作她的代理人。在張向龍律師的支持下,女方將男方列為被告,起訴要求按離婚協議書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訴求,稱房子還有貸款,而且是他每月在還。
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具備法律效力,不能撤銷,本案中離婚協議應認定有效,男方應當配合女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男方辯稱,離婚協議是在欺詐和脅迫下簽的,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法庭上,女方表示可以清償貸款。最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判決男方配合女方辦理過戶手續(xù)。女方大獲全勝。
律師說法:雙方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辦理的離婚協議中,雙方關于財產和孩子的約定,具備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備脅迫欺詐行為,具備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履行。上述案例就是屬于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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