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購買共有房屋后其他共有人拒絕追認,出賣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原、被告于2016年7月2日簽訂了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約定房屋轉讓價為人民幣162萬元。系爭房屋為動遷安置房。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80萬元,并約定于同年10月15日支付65萬元。在原告履行義務時,被告明確不予配合,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被告辯稱原告未盡審查義務,責任不在自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即使被告未取得所有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系爭房屋,導致所有權最終不能過戶交易,但并不影響原、被告之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現被告及第三人并無證據證明轉讓協(xié)議存在其他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原、被告之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原告之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律師說法:購房時不知房屋為多人共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購房人不知房屋為多人共有,如果共有人事后追認,同意出售該房屋,那么,雙方可以按照一般的程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當共有人之一拒絕追認時,因買受人在購買時并不知道房屋為多人共有,并未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房屋合同也是真實有效的,如果房屋尚未過戶,購房人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如果房屋已經過戶且購房人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購房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權人可要求無權出賣人賠償其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驗楣灿腥司芙^追認,給房屋交易的實際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房人承擔相應的損失。
以上就是對“購房時不知房屋為多人共有 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問題的解答。最后需要提醒購房者:房屋交易標的額較大,為交易安全起見,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在簽訂合同前應當核實出售方的主體資格和房屋的共有情況、抵押、查封情況,以排除房屋存在權利限制等不利情形,若存在共有人,須其他共有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或簽字確認同意出賣的事實證據。如果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不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咨詢房產專業(yè)律師。
徐紅英律師: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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