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買房未過戶
原告與被告系郎舅關系。位于醴陵市大橋北路馬放塘1號1棟308號的房屋系被告所有。2003年,被告因辦廠需要周轉資金,與原告口頭協(xié)議將該房屋作價出售給原告,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亦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2005年,原告對該房屋重新進行了裝修,出資安裝了天然氣、有線電視和水電并搬至房屋內居住。2008年起,原告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至今。2016年4月29日,案外人黃志剛因被告未向其償還借款,依據(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528號生效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裁定拍賣被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原告對該執(zhí)行提出書面異議后,本院于2016年8月3日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2016年11月3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向原告返還30000元購房款并賠償原告37277元裝修損失。
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王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李某賠償裝修損失37277元。
本案中,法院沒有支持返還三萬元購房款的原因是沒有證據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收取了其支付的30000元購房款并要求予以返還,但未向本院提交購房合同、收條等有效證據證實其主張,原告提交的六份證明因證人均未到庭接受質詢,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故法院沒有采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賣房方欠款被法院拍賣怎么辦
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以口頭協(xié)議的方式轉讓案涉房屋,被告并將房屋交付給了原告使用,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該轉讓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有效。
合同簽訂后,被告一直未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導致該房屋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原告已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實現其合同目的。被告未協(xié)助過戶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依法有權單方面解除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訴訟請求合理有據,故而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在使用案涉房屋的過程中,自行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合同解除后,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賠償其裝修損失。結合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37277元裝修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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