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價值四百萬房產(chǎn)一元轉讓
肇事人李某開車將受害人王某撞傷,王某身體癱瘓,無法動彈。考慮到后續(xù)護理費等費用,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賠償王某160萬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僅賠付了10萬元便不再繼續(xù)賠付。此后,受害人王某家屬通過法院查詢系統(tǒng),調查到登記在李某名下的一套房產(chǎn)近期被轉讓,該房產(chǎn)70余平方米,位于通州,目前價格約400萬元,房產(chǎn)被轉移到母親名下。受害人家屬認為李某此舉系為逃避執(zhí)行而轉移房產(chǎn),在多次要求李某履行判決義務未果的情況下,受害人家屬將李某及其母親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李某及其母親之間的房產(chǎn)轉移行為。法院受理此案后調查發(fā)現(xiàn),李某為逃避債務,在法院判決后將其名下的房產(chǎn)以一元的價格賣給了其母親。庭審中,李某的母親辯稱,李某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資購買,購買后登記在兒子名下,對于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自己不知情,故不同意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法院撤銷該房產(chǎn)轉讓行為
通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受害人王某與肇事人李某經(jīng)法院判決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根據(jù)法院判決內容,李某負有及時、全面地向王某履行判決所確定內容的義務。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訴訟期間將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價格僅為一元,對王某的債權利益造成實際損害,故王某及家屬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這次房產(chǎn)轉讓行為。
律師說法:不合理低價轉讓效力如何
在負債情況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無償將財產(chǎn)轉讓給他人,并且此行為影響對債權人的償付,此類轉讓行為應予撤銷。在這起案件中,只要肇事人李某在車禍發(fā)生后的任何時間段,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且導致李某現(xiàn)有財產(chǎn)不足以償付被害人,該類轉讓都可以撤銷。如果李某以合理價位轉讓財產(chǎn),那么轉讓行為不必撤銷,但所獲錢款應用于償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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