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哪些?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xié),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二、農村房屋買賣有哪幾種情況?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jù)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fā)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xiàn)實的。
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guī)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guī)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guī)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xù)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fā)生爭議如何認定??创@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