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醉酒被性侵
廣州兩女子為朋友慶祝生日后醉酒,其中一人遭一同喝酒的陌生男子強奸,當時同伴就在同一房間卻也因醉酒沒能聽見呼救。日前,海珠區(qū)法院對實施強奸的男子阿榮判刑4年半,近日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阿芬與阿云、小霜十幾人到農莊吃飯,為朋友慶祝生日。在農莊喝酒不夠盡興,一伙人決定到KTV再去喝個盡興。一同喝酒的人里,阿芬并不是全部都認識,大部分都是其他朋友約過來的。聚會上大家都喝得十分盡興,五六瓶啤酒,一瓶洋酒下肚,阿芬很快就醉了,神志也開始不太清醒了。
凌晨3點多,小霜先把喝醉了的阿芬和阿云帶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后來小霜的朋友阿榮和阿強在聚會結束后也來到房間找小霜。在聊了幾句過后,小霜就帶著阿強去前臺多開一間房間休息,而阿榮則留在了房間里。
沒想到阿榮竟然見色起意,趁阿芬喝醉酒沒有力氣反抗,對其實施了奸淫。據(jù)悉,當時阿云也在同一個房間里面,因為醉酒她并沒有聽見阿芬呼救。性侵發(fā)生后,阿芬叫醒了阿云,并且報警。兩方在酒店大門發(fā)生爭執(zhí),阿榮等人想走,阿云叫來保安幫忙控制住了阿榮,很快阿榮就被警方抓獲了。
據(jù)悉,阿榮生于1983年,涉嫌強奸罪被檢方起訴。經(jīng)海珠區(qū)法院審理,阿榮趁阿芬處于醉酒狀態(tài),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遂以強奸罪判處阿榮有期徒刑4年6個月。阿榮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廣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中國青年網(wǎng))
趁女子喝醉酒無力氣反抗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