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違約
案情簡介:簽訂預售合同后房地產公司未按約交房
2013年11月5日,原告夏某、孔某與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于上海市XXX弄XXX號XXX層XXX室的房屋,被告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若延期交付,被告按原告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F原告已足額支付購房款,被告延期交房,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XXX元,及以上述欠款為本金,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被告未按時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因此形成預售合同糾紛。根據雙方的證據,法院確認了這一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XXX元;并支付原告以上述欠款為本金,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違約方承擔的法律責任
律師說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無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違反該合同,當事人應該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來源于兩個:一個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個是合同的約定。在無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根據合同雙方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被告系該合同的一方主體,其違反合同中按期交付房屋的約定,延期交房,屬于違約行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及違約責任問題”的案例分析,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變化,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已經成為買房的必要途徑,對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以及違法合同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是我們作為買賣雙方應該知悉的問題,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不妨在簽訂合同之前或者遇到糾紛時,咨詢下專業(yè)法律人士的意見,以此為您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判決書原文: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a03c2f9-36dd-49d2-ba6c-fd45790aa131&KeyWord=%E5%95%86%E5%93%81%E6%88%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