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藍花787萬元為妹妹買房
據(jù)香港媒體《東網》12月23日報道,藝人王祖藍早前先后以1.14億港元(約合1億元人民幣)和3700萬港元(約合3311萬元人民幣)買入逸瓏灣兩個單位送給老婆李亞男和媽媽,而日前他再豪擲880萬港元(約787萬元人民幣)于同一個屋苑,買入另一個700多尺單位送給妹妹。全家住于同一屋苑,方便照應。
作為家庭成員一份子的王祖藍,回復媒體稱:“知道香港現(xiàn)在買樓都好困難,自己有能力,想在開始的時候幫妹妹一把,(給了800萬港元?)其實是將以前的房子賣了,我又補了一些,樓換樓,(照顧家人?)萬一自己有個三長兩短,家人也會有容身之所。”(新聞來源:北青網)
無償贈與可以避稅嗎?
如果房產贈與發(fā)生在我國,無償贈與可以避稅嗎?
對于無償贈予房屋,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相關規(guī)定,除法定情形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須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中,78號文規(guī)定的法定“免稅”情形為: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根據(jù)78號文,上述情形下,對當事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即贈與人針對上述特定對象無償贈予房屋,不需要繳納個稅。那么,對于其他情形下,受贈人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從稅收立法來看,并無明確規(guī)定,行政法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即為禁止,因此,不應納入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