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糾紛案打到最高法
打了6年官司后,吳某是銀川一家房地產(chǎn)企業(yè)的副總,由于所在公司涉及一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這些年,學過法律的他,主要工作是往返銀川到北京的各級法院。
訴訟過程中,地方法院圍繞著該案的同一事實,一直難達成法律共識。期間,吳鵬公司起訴的被告人伙同代理律師,還行賄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高院)一名副院長,這名副院長被查時,此案中接受賄賂的情節(jié)被揭露,可他們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依然難了結(jié)。
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指令再審后,各級法院判決仍無法統(tǒng)一。最后,案件經(jīng)檢方抗訴,又到了最高法。目前,距最高法終審判決又過去兩年,案件仍在“拉鋸”中。
占房多年,不付房款
二、什么樣的案子能打到最高法
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guī)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全國范圍內(nèi)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zhì)、情節(jié)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只能是全國范圍內(nèi)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是一審終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