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依據(j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具備前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向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者,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活動。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p>
該條是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和補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對合同效力影響的解釋。依此解釋,在簽訂合同時,商品房預售行為雖不符合前述預售條件,但只要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合同的效力就得以補正,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