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61年,靜安師太還叫李某英,僅僅只是個16歲的少女。那個時代,16歲的女孩已經到了待嫁年齡。那一年的春天,她經人介紹認識了24歲的陳某達。第一次見面時,彼此互有好感。經過一段時間的相互了解,兩人于當年年底,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4年,兩人誕下一子,此后,又育有兩女,日子過得平靜安穩(wěn)。一晃三十多年過去了,孩子都已經成年,連孫子都有了。人到黃昏,就在丈夫陳某達以為可以好好享受天倫之樂時,卻發(fā)生了一件讓他難以接受的事。
原來,李某英一直信仰佛教,每日在家誦經念佛。對此,陳某達并不阻止。但隨著年月的增長,家也成了,兒孫也滿堂了。與此同時,李某英覺得煩惱和痛苦也與日俱增,她便萌生了遠離塵世羈擾,遁入佛家空門的念頭。她的想法和陳某達發(fā)生了巨大的沖突,兩人發(fā)生了爭吵,不管陳某達如何苦苦哀求,李某英堅稱一生灑掃庭院,長伴青燈古佛,才是她最好的歸宿。更讓陳某達難以接受的是,1994年,李某英真的拋夫棄子放下一切只身一人離家出走,到霞浦縣一座深山的庵堂里削發(fā)為尼,法號靜安師太,預示著一世清靜,不再過問世俗。
自此之后,雙方互不聯系。李某英在寺廟吃齋念佛偶爾回娘家,但從不回夫家,陳某達也從不去庵堂看望妻子。兩人就此別過19年。
2012年9月的一天,陳某達悄悄地跑到了霞浦法院起訴,要求與做尼姑的妻子離婚。但因無法提供妻子確切的住址因而撤訴。這一切,李某英被蒙在鼓里。但是,陳某達并未就此放棄,在尋得妻子地址后,他于今年7月5日,再次跑到法院起訴離婚。此時,他已經76歲了。 然而,兩人早已名存實亡的婚姻并沒有直接結束。正在庵堂里修佛的李某英收到一張離婚傳票后,拒絕離婚。面對這個起訴離婚,法官滿是疑問。照理說,陳某達的妻子已經出家了19年,他完全可以在更早的時間,提出離婚要求,而為何在漫長的19年后才提出離婚?同樣的,李某英既已出家,塵世婚姻定是不眷戀了,又為何反而拒絕離婚,難道她還留戀紅塵?帶著疑問,霞浦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已是滿頭白發(fā)的陳某達出庭站在原告席上,而李某英認為身為佛門弟子,出庭有礙觀瞻,為此她委托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代為出庭答辯。庭審上,陳某達提出的離婚理由是,李某英當年跑去庵堂當尼姑,不管家里,分居多年,他四次病危住院動手術,李某英沒有盡到妻子的任何責任,現在兩人已無感情,所以起訴離婚。但是,這個理由被李某英的律師反駁了,因為李某英拒絕離婚。
李某英認為,丈夫想和自己離婚的原因不是他生活起居無人照顧,也不是自己沒有盡到妻子的責任,更不是雙方分居生活達19年之久的緣故,而是2008年3月間,雙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霞浦縣松城街道的一處舊房屋與他人共同開發(fā)拆除重建,因為這處房屋丈夫才要和她離婚。原來,早年陳某達與李某英在霞浦縣松城街道有一套共有的舊房。這套房子與他人共同開發(fā)拆建,建成兩幢四層半磚混結構的房屋,房屋建成后,開發(fā)商與陳某達夫妻各得一幢房屋。房屋總共4層,建筑面積達400多平方米。開發(fā)商還支付陳某達夫妻舊房拆建補償款16萬元。陳某達取走了其中的4萬元補償款,余下12萬元補償款全部用于該房屋的裝修。
李某英認為,房屋裝修竣工后,陳某達遷入居住,便自認為擁有了這份房產,身價百倍,雖年逾古稀,卻經不起誘惑,竟萌生棄妻再娶之念。因此才要和她離婚。
但是,庭審上,李某英的辯護律師并沒有提供此方面的證據。原來,李某英不愿意離婚是因為這個“案中案”。
法院判決:52年的婚姻戛然而止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英具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其作為原告陳某達的妻子,已和原告分居生活19年,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屬《婚姻法》規(guī)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李某英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判決準予雙方離婚。至于房屋,由于已經經過拆除重建,產權范圍實際已發(fā)生變更,雙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變更后的房屋產權證書,法院無法查明雙方共同房屋產權的實際范圍,所以此案對此不予涉及。雙方可以另行起訴。
面對這個離婚的結果,李某英不服,委托律師上訴到寧德中院。近日,寧德中院認為雙方夫妻確已破裂,再無復原可能,維持原判,準許二人離婚。兩人維系半個世紀的金婚終于走到了盡頭。
律師說法:出家人可以分割財產嗎
佛家子弟講究四大皆空,而出家人能否繼承遺產?福州市民宗局政研室主任李林洲先生認為,佛家并沒有要求公民一定要離婚才可以出家,但從道德角度來說,出家的一方不能對另外一方盡正常的夫妻責任,那么應該要選擇離婚。此外出家是一種個人行為,離婚后出家者世俗中的個人財產也同樣是可以爭取的,不管是佛教戒律還是法律上對此都沒有特別例外的規(guī)定。但是,可能法律上會考慮“出家者”對家庭貢獻較少,而進行少分。
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和尚、尼姑等出家人雖然受佛教戒律約束,但在法律層面上,他們和我們一樣都是國家公民的組成部分,也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婚姻自由和享有私人財產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戒律的歸戒律,法律的歸法律”,因此,不能因為是出家人就否定其合法的財產權,本案當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