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如何避免法律糾紛
1、房主應持有《房屋產權證》,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才享有該房屋的收益權。如果是受房屋主人(房屋產權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應具備房主的書面委托書。如果是轉租,則應當事先征得房主的書面同意,否則,非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同即為無效,無法受到法律保護。若您想將已購公房出租,但還未辦理產權證,房主可以從單位開具相關證明。同時,由于購房時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法律上講,應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但按目前的有關規(guī)定,可暫時按私房出租。
2、出租方還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并交納契稅之后,其行為才是合法的。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如果未履行這一法定程序,該合同即被視為無效,其內容不受法律保護。一旦承租人違反該合同,出租人將遭受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在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況下,出租人無法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房屋租賃糾紛的形式及其處理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這類糾紛占租賃糾紛70%,是目前房屋租賃糾紛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當事人欠租金從幾千元到數(shù)十萬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業(yè)并不少見。發(fā)生這類糾紛的原因,與經濟泡沫破滅關系極大。1997年的金融風暴,不但狠狠地打擊了香港經濟中的泡沫萬分,而且對深圳經濟的影響也非常大。它使為數(shù)甚多的寄生于泡沫經濟之上的企業(yè)和個人經濟效益發(fā)生負增長。而這些企業(yè)和個人又基本上是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濟、辦公,甚至居住的。隨之發(fā)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賃糾紛。
2、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而發(fā)生的糾紛。這類糾紛在近年的房屋租賃中為數(shù)不少。如八卦嶺、上步、車公廟等工業(yè)區(qū),原房屋使用功能絕大多數(shù)是廠房,但現(xiàn)在實際上絕大部分已改變?yōu)樯虡I(yè)用途。其中未經審批業(yè)主或承租人擅自改變用途的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類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后,極易發(fā)生租賃糾紛。
3、 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guī)范,主要內容不完備,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而發(fā)生租賃糾紛。由于租住住雙方缺乏法律知識,或怕麻煩、圖簡便,特別是農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糾紛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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