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權調換是怎么回事
(一)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tài)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
(二)產權調換如何結算差價
新《條例》明確按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結算,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于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二、產權調換注意的問題
(一)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的面積
在商品房價格普漲的今天,調換房屋的面積對于拆遷當事人雙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這中間有兩種情況應加以注意,一是對于人均居住面積不到本地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可直接依據政策的規(guī)定,要求調換房屋的面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二是調換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是以被拆遷房屋面積來確定,而不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除非被拆遷人主動放棄面積上的利益。當前一些拆遷人以拆遷補償貨幣化為借口,在產權調換時,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最終還房的面積,實際上是變相剝奪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二)原地還房
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出現明顯的差異,同一級別的地段,也可能會因為房屋的所處的具體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而出現巨大的差異。原地還房中的原地,應當作何理解,這實際上在《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關于產權調換規(guī)定的章節(jié)中已有明確,原地,應當就是被拆遷房屋的原址。實際生活中,一些拆遷人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會對原地作出與規(guī)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認為原地,就是指與被拆遷房屋處于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將原地理解為與被拆遷房屋處于同一級別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遷人利用自己特有的優(yōu)勢地位以此觀點影響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最終給被拆遷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根據《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軍事設施建設需要以及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不適宜原地還房的,才可另行安置房屋,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種情形以外,原地還房均應在被拆遷房屋原址還房。
(三)產權調換協議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于無名合同,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一部專門用于規(guī)范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guī),對協議的名稱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當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不應以其他名稱不替代,協議的內容中,也應當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等內容?,F實生活中,我們注意到一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的協議名稱五花八門,其中有一種叫著《商品房置換合同》。表面上看,協議的內容都是產權調換,但是協議形式不同,所獲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用房的,應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實際上是賦予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優(yōu)先效力,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與其他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沖突時,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予以特別保護。
另外,國家針對房屋拆遷所獲得產權調換房屋在稅收上是給予優(yōu)惠的,而針對商品房置換所獲得房屋是沒有優(yōu)惠的,這也是事關被拆遷利益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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