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
(一)引起“不可抗力”的法定原因注意包括:
1、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
2、社會原因,如戰(zhàn)爭、罷工、騷亂;
3、政府行為,如政府禁止令、征收、征用等引起的。
其中,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制定新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性文件等規(guī)范性文件,例如市政規(guī)劃、搶險抗災需要等。對于這類政府行為,在其效力范圍內,任何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不可抗拒。因此而造成購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針對合同雙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的具體的處理決定,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則不屬于“不可抗力”,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正常的履行風險區(qū)別開來。
而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guī)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范圍只作籠統(tǒng)規(guī)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jīng)??赡馨l(fā)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zhàn)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
(二)在建設部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對“不可抗力”僅是概括性的表述,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需要通過雙方的協(xié)商來進一步確定。在實踐中,由于眾多的因素,很容易造成不能按期交房,這就避免不了要產(chǎn)生糾紛,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因此,我們在合同或補充協(xié)議當中,應當更加詳盡的明確“不可抗力”的范圍。但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guī)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二、“不可抗力”的免責條件
“不可抗力”雖然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但并非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免除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薄S纱丝梢?,“不可抗力”的免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供的有關證明為據(jù);2、履行了保護義務。構成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必須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履行了“及時通知對方”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程序和義務。只有這樣,不可抗力及其免責才能認定,否則,即使確實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若開發(fā)商沒有履行保護義務,那么開發(fā)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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