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者為何會作出棄房斷供的決定
(一)有些購房者選擇棄房斷供,然后因個人按揭貸款逾期未繳而被銀行起訴,“棄房斷供”是怎么樣?為什么購房者會選擇作出“棄房斷供”的決定?
所謂的“棄房斷供”是指貸款購房者停止房屋按揭,放棄該房屋的行為。通俗來講就是,不還貸款,不要房子。
其實,一般情況下,購房者是不會做這樣的決定的,通常有二種情況,才會選擇“棄房斷供”。一是房價急劇下跌,持有住房價格遠低于個人繼續(xù)要交納按揭貸款的價格,房屋已經變成了“負資產”的;二是購房者財務出現問題,根本無力償還貸款。
(二)現在只有部分地區(qū)出現“棄房斷供”現象,為什么會出現“棄房斷供”這一現象?
出現“棄房斷供”的現象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主要如下:
1、市場而言,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等原因導致某些區(qū)域的房價大跌;
2、開發(fā)商而言,出售房價本身虛高過度,泡沫成分重;
3、購房者而言,原本就無力還款,通過貸款包裝形式購房投機獲利,最后無力還貸;
4、銀行而言,為放貸指標放寬了對房屋估價及購房者收入的核查。
二、斷供的購房者將面臨哪些后果
(一)購房者將“棄房斷供”作為甩包袱的手段,購房者雖然不再還貸款,但是購房者要面臨哪些損失?
從法律上看,“棄房斷供”并不代表購房者不再還貸。實質上購房者還是需要清償貸款。因為銀行和購房者是一種借貸法律關系,即便拋棄房屋,也只能以房屋折價款此來抵扣貸款,剩余部分還是要如數歸還的。
一般而言,主要損失有直接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如房價下跌的損失、辦理購房費用的損失、貸款合同違約賠償的損失等。間接損失如預期收益等。
(二)購房者聲稱“無力還款”而棄房,這些斷供的購房者將面臨哪些后果?
就法律后果而言,其實“棄房斷供”的購房者的消極作為,而銀行如何積極作為的話,一般則選擇訴訟法院要求歸還貸款本息及違約金等,如購房者無其他資產用以償還的,那么銀行會申請法院拍賣房產,因為住房按揭貸款都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故銀行可以主張房屋拍賣所得款進行優(yōu)先受償,如有余,則返還購房者,如有不足,可待購房者有財產時再執(zhí)行,當然逾期償還是存在雙倍罰息的。
(三)對于那些確實經濟困難、還款能力不足的購房者,有何建議?
建議購房者積極處理委托,比如:選擇好時機出售房屋,賣個好價格;找銀行協(xié)商還貸事宜,積極止損。除非真的無能為力,否則不要消極等待法院處理,因為這樣成本很高,極有可能房不抵貸,余款仍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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