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原則
(一)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原則
房屋產權實行登記原則。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后,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論房屋權屬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都以房屋產權登記為要式法律行為,確認房屋權屬歸屬。
(二)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原則。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歸個人所有。我國土地 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在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證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轉移登記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權的主體發(fā)生變化而引起的登記行為。
二、農村房屋的變更和注銷
(一)變更登記
是指房屋權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fā)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xiàn)后,房屋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變更登記所針對的事項是房屋的客觀事項發(fā)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
(二)他項權利登記
是指因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的行為。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是實現(xiàn)債權的擔保要式登記行為。
(三)注銷登記
是指因當事人申報不實、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并收回原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的行為。注銷登記是一種職權行為,它不依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房屋登記機關因法定事由出現(xiàn)時,便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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