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委托的代理人簽字的買賣合同效力
合同為代理人簽字,但是沒有授權委托,此種情況下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從專業(yè)角度來講,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簡單來講,此處的代理就是指未得到權利人追認,則合同暫時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旦被代理人追認了合同,則合同生效。一旦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不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效力待定不是合同的最終形態(tài),此時合同相對方有兩種權利。
1、書面通知被代理人追認合同,并給予一個月的期限,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追認,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相對方可以書面告知對方,撤銷該合同。
(二)有的在合同備注注明:“雙方均知悉賣方本人未到場,由代理人XX代為簽字,賣方須于XX年XX月XX日前補簽字,如賣方未履行合同,代理人XX承擔違約責任”。這種備注有何效力及效果?
如賣方拒絕追認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除了管轄法院約定的條款外,其他條款均無效。因此,此備注條款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約束力,即使違約了,代理人也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可見,委托書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至關重要的。還有一點同樣重要的是, 代理人有授權書或被代理人追認了合同,一定要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在通知到達前對方同樣可以撤銷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時,代理人便出示了授權委托書,便需要備注注明:代理人已經提供授權授權書,賣方/買方已查驗。
如事后被代理人追認了合同,則需要另一方簽收授權書或書面通知追認事宜(書面通知一定要被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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