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已按揭方式購房
2003年7月19日,趙某購買房屋一套,房款合計145305元,首付31295元,趙以該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向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116000元,貸款期限30年。2003年12月1日,趙某與王某簽訂合同,約定趙將該房屋以原價款轉讓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38900元,并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還款義務。2006年,因王某多次逾期還款,致趙某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了其所在單位其他職工的公積金貸款事項。趙某后來經(jīng)了解認為,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便訴至市某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被告返還房屋。
某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轉讓按揭房的合同約定,原告有義務在被告支付完總房款的情況下,無償為被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如被告不能支付按揭房款達4個月后,原告有權終止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王某每月交款均是足額交納的,但根據(jù)中國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賬單顯示,2006年存在未足額劃款的情況。
再次出賣房屋時不需要取得銀行的同意
某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對以按揭形式購買的商品房的轉讓,該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約定被告王某以趙某的名義交納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后原告趙某為王某辦理過戶手續(xù)。故雙方的合同并未涉及到該按揭房抵押權人銀行的利益,合同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某對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我國物權法對按揭制度未予明確規(guī)定,按揭房屋買賣在我國不是一種典型的法律關系。按揭房買賣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無需經(jīng)過抵押權人(銀行等)的同意。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