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guī)避限購政策借名買房
姐姐劉娟和弟弟劉泉如今都已年過六旬。2001年,在鄭州電氣總廠上班的劉泉,得知單位正集資建一批職工住房。姐姐劉娟正好要買房子。當年8月15日,雙方簽下了一紙協(xié)議,決定劉娟借用弟弟劉泉的名義,來購買單位的集資房。劉泉作為賣方、劉娟作為買方,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劉泉同意鄭州電氣總廠一套面積87.2平方米的集資房(96020元)由劉娟購買,劉娟已按上述集資房款交錢,并辦理購房手續(xù)。房產證暫由劉泉辦理,劉娟保管,在適當時候再轉給劉娟名下。房屋使用后水電費由劉娟付給劉泉等。協(xié)議簽訂后,劉娟以劉泉的名義共計交款95920元,繳款通知單原件由劉娟保管。鄭州電氣總廠房屋交付后,該房屋至今由劉娟使用。2010年,有關部門向劉泉頒發(fā)了房屋所有證書,房屋性質登記為房改房。糾紛在不久后發(fā)生了,劉泉的妻子邵某不同意該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無奈之下,劉娟遂起訴至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裁決。
二、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了
相關房地產新政并非國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認定該類借名買房合同無效法律依據(jù)不足。當事人為規(guī)避限購、禁購政策借名買房的該類借名合同應當有效;借名合同有效,當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則其過戶登記的訴求也應當支持。有觀點認為,如果支持該種借名買房,將致使政策落空,我們認為:政策調控系從宏觀著手,從調控總量上來看,政策目的并未落空,其對調控對象的限制從A轉移至B身上,將A與B看作整體,調控總量并未因此減損,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但是,借名人隨后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駁回其訴求。原因在于,借名人與被借名人之間系借名合同糾紛,借名人不能基于債權請求確認其房屋所有權。關于借名人的過戶訴求,雙方未約定過戶期限,借名人要求過戶的,應當以目前尚不具備過戶條件為由,駁回其訴求。這種處理方案,一方面確認了合同的效力,保障了交易的穩(wěn)定性;另一方面,不支持合同的繼續(xù)履行,保證了房地產新政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