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受人對商品房有查驗權(quán)
房屋交付時,買受人有無“驗收”的權(quán)利,是一個重要問題?!逗贤ā返?57條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檢驗”。官方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也都有買受人驗收的內(nèi)容,如原建設(shè)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11條“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深圳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11條“買方經(jīng)驗收同意收樓的”。由此看來,似乎買受人有權(quán)驗收。但另一方面,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是以竣工驗收合格為前提的,買受人驗收能否推翻竣工驗收合格的法律效力?商品房屬于特定物買賣,不可能像工業(yè)品那樣挑選替換,如果承認買受人的驗收權(quán),在買受人驗收沒有通過的情況下,將如何處理?由于我國的房屋建造大多采用手工工藝,表面瑕疵是不可避免的,這都會成為買方驗收時拒收的理由。為了防止客戶驗房后無理拒收,有的開發(fā)商采取先辦交接手續(xù),再開門驗房的辦法。但如此價值巨大的財產(chǎn),不允許買方看一下就要先接收,明顯不合情理,這種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二、查驗權(quán)有什么法律效力
現(xiàn)在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買受人的“驗收”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它與建設(shè)工程的竣工驗收是一種什么關(guān)系?二是如果買受人“驗收”通不過,如何解決爭議?
我們認為,買受人的“驗收”與“竣工驗收”是效力完全不同的兩件事??⒐を炇贞P(guān)系到房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買受人的“驗收”只是核實標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前者以法規(guī)、規(guī)范、工程文件為依據(jù),后者則是以觀感印象來衡量。既然不是同一概念,就不應當使用同一個詞語來表達。為了與竣工驗收相區(qū)別,將買受人對商品房的核查稱作“查驗”比較恰當。
買受人在交付時有權(quán)查驗房屋,對自己認為的質(zhì)量缺陷有權(quán)提出異議。這時會有兩種情況,一是出賣人接受異議,承諾以維修、整改、替換來解決,糾紛自然化解;另一種情況是出賣人不接受異議,或者雙方對解決方式不能達成一致,這時買受人可以保留異議,但不能否定竣工驗收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為拒絕交付的正當理由。雙方只能先完成交付,然后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來查明事實、確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