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過程中出售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王興民與張東旗簽訂了《售房協(xié)議》,雙方約定的主要內(nèi)容為:張東旗將訴爭房屋坐售給王興民,價格為10萬元,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即房屋所有權歸王興民所有。后雙方在《售房協(xié)議》上變更了付款時間,由于張東旗已對訴爭房屋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雙方約定待2010年抵押權解除后方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如張東旗違約退還所有房款。《售房協(xié)議》簽訂后,張東旗即將房屋交付給王興民,并由王興民一直居住至今。王興民亦按約定交付給張東旗房款。后張東旗與鄧巍于5月18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張東旗將已賣給王興民的訴爭房屋又賣給了鄧巍,成交價位為8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即辦理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后鄧巍訴至法院,要求王興民遷讓,王興民得知涉案房屋已被張東旗再次出賣。
王興民以張東旗與鄧巍惡意串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鄧巍與張東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合同效力是否無效
確定惡意串通合同的無效,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是應當以及如何才能保護因惡意串通而受到損害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睹穹ㄍ▌t》及《合同法》規(guī)定了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或合同無效,但是沒有明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在因惡意串通行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享有的實體上的請求權。我國訴訟法上對第三人訴權的行使也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種請求權表現(xiàn)在訴訟法上就為訴權。民事實體法確定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則確定具備何種條件有權進行訴訟。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它包括三個要點:訴權的主體是當事人;訴權主體行使訴權的目的在于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法院保護訴權主體民事權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訴權主體的判決。訴權應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人權的重要內(nèi)容。訴權的實質(zhì)是司法保護請求權,他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訴權是為實體權利尋求司法保護的手段,其基礎為法定的實體權利。實質(zhì)是司法保護請求權。根據(jù)《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關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效的規(guī)定及關于訴權的理論,利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可以享有要求人民法院認定惡意串通行為無效的實體上及訴訟上的權利。這是對利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訴權的延伸。對實踐中發(fā)生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行為,第三人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以有效保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釋中都根據(j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相應擴大或者說延伸了權利受侵害人的訴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這是承租人基于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而提起確認他人之間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是對承租人訴權的擴大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也包括了婚姻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即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定了一部分民事利益受損的當事人實體權利及訴權,切實保護其民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