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與樣板房不一致
2014年2月,王女士與李先生夫婦看中上海亮日房產公司建造的住宅,在售樓處看了小區(qū)沙盤模型,在售樓人員帶領下,參觀了房屋結構相同的樣板房,還到建樓現(xiàn)場看了房屋的北立面。同年3月,他們即向該房產公司購買了二樓的一套100余平米的住房,雙方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總價款88萬余元。簽約當天支付房款26.8萬余元,第2個月支付了61萬余元。
同年7月,王女士和李先生按約驗房時,發(fā)現(xiàn)該房屋的朝南次臥窗前有一堵高墻擋住視線,無法看到窗外景觀。為此他們非常不滿。同年8月,王女士向房產公司發(fā)出一份“退房申請”,提出因系爭房屋與樣板房朝南次臥窗戶不一致的原因,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將房款予以返還。經與房產公司多次協(xié)商退房無效的情況下,2014年11月,王女士和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88萬余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購房戶能否訴請退房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該房屋朝南次臥窗戶與樣板房不一致均沒有異議。但根據(jù)常理,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樣板房應與購買房屋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樣板房僅是作為買賣房屋時的參考,應當允許樣板房與所購房屋因樓層、位置等不一致而有差異,原告對這些差異應當有合理的預見。在原告購房時,該房屋的外部現(xiàn)場已經明確,如果原告在購房時能對房屋窗戶的外部充分觀察,可以發(fā)現(xiàn)所稱的問題。被告提供的“鑰匙交接確認單”也顯示出房產公司直至2008年6月才取得該房屋所有樓層的鑰匙。原告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被被告欺詐的事實。
因此,王女士和李先生要求撤銷與房產公司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