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給銀行后拆遷
江某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購買了房屋。3年后,房屋被拆遷,江某取得拆遷款后下落不明亦不再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得知后,向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拆遷公司要求賠償未收回貸款的損失,近日,法院判決未支持銀行請求。
2004年4月,江某為購買本市霍山路的房屋,向銀行貸款16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06年7月起,江某不再歸還銀行貸款。2007年4月,房屋被拆遷,江某領取52萬余元動遷安置款后即下落不明。2007年6月,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江某歸還貸款獲得支持。執(zhí)行中,因江某下落不明,執(zhí)行中止。2009年初,銀行訴至楊浦法院,要求動遷公司賠償貸款本金及利息近17萬元。
銀行能否告拆遷公司還錢
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9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币虼耍疬w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51條規(guī)定:“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規(guī)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xié)商,并向拆遷人提交有關書面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钡?7條還規(guī)定:“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應當將房地產權證交拆遷人保管,由拆遷人移送房地產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上述規(guī)定表明,拆遷人在對房屋實施拆遷之前必須對房屋的產權進行查明,應包括房屋產權人情況、面積情況,以及房屋是否出租、有否設定抵押,這是拆遷人在進行拆遷補償時必須了解的信息,因為拆遷人必須根據(jù)這些信息采取不同的補償方式、給予不同的補償安置費用。
參照上述規(guī)定并結合本案案情,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要求動遷公司賠償,首先應確認動遷公司是否侵害了銀行的權利。動遷公司與江某經(jīng)協(xié)商后拆除抵押房屋,該行為不屬不法侵害。動遷公司的法定義務只是查清房屋是否屬于動遷范圍以及房屋的權利人,至于房屋是否有抵押在所不論。銀行作為房屋的抵押權人應隨時關注還款人的還款情況及抵押房屋的狀況?;羯铰凡疬w除了在該地塊張貼公告,媒體也進行報導,甚至江某不再還款后,銀行還派員上門催討。故銀行對該房屋即將拆遷是明知的,但卻未及時向江某主張權利也未告知動遷公司應對安置款進行提存,不能全部交給江某。銀行的損失是其疏于管理造成,并非動遷公司侵害其權利,故法院不支持銀行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