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積增加
去年12月間,黃先生通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買房,以27萬價款購買梁先生名下一套獨單,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當日黃先生支付2萬元定金,雙方向中介公司交納2700元服務費。
今年1月間,房管部門對該套獨單簽發(fā)新的產權證,變更建筑面積由原來的30平方米為37平方米。梁先生以房屋建筑面積增加、約定價格偏低為由要求提高房價,進而拒絕履行買賣合同,三方協(xié)商未果,黃先生訴至紅橋區(qū)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梁先生賠償雙倍購房定金4萬元,并承擔原告中介費2700元。
購房合同簽訂后能否要求加價
被告梁先生辯稱,新房本把公攤面積計入建筑面積,導致產權憑證上的記載與買賣合同中的面積不一致,按照原簽訂合同價格交易不合理,所以未按房地產“客戶須知”的期限提供產權證材料?,F(xiàn)同意解除合同和退還定金2萬元,但不同意其他訴請。
法院認為,原被告通過第三人居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客戶須知作為補充內容,均系合法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雙方交易的房屋是二手房,被告對房屋的狀況十分清楚,不論房屋所有證登記的面積是否有變化,都不會影響被告對房屋現(xiàn)狀的了解和價值的判斷,故被告以房屋建筑面積增加繼而應增加房價為由拒絕依約履行,沒有正當理由,屬于違約行為。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予以照準,原告訴請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償付中介費損失27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