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上演搶房大戰(zhàn)
張明和劉芳這對戀人一朝和平分手,但幾百萬的房產(chǎn)卻難以分清。為此,劉芳將前男友告上法庭,上演搶房大戰(zhàn)。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現(xiàn)值200萬的別墅歸張明所有,劉芳獲得補償款45萬元。
劉芳和張明是校友,在一次校聯(lián)誼會上,兩人相識,擦出愛的火花。2000年,劉芳獲得了去日本讀研的機會,在得到張明的贊同后,她毅然去日本留學。不久,張明所在公司決定派其去美國總公司學習和深造,于是一年后張明去美國學習。在經(jīng)過了四年的分離后,2004年,兩人同時回滬生活。
回上海后,當年3月,二人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公寓房,張明在支付了50萬的本票后,向銀行貸款50萬付清余款,房產(chǎn)證登記權利人為張明和劉芳。三年后,二人又以130萬元在松江某小區(qū)購買了一套別墅,在首付60萬本票后,以張明名義貸款70萬元,產(chǎn)權人仍登記為二人共有。
2007年4月,張明和劉芳最終分手告終。三個月后,二人將公寓房以222萬元出售。由于一直無法自行解決財產(chǎn)糾紛,故劉芳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雙方共有的別墅,并要張明支付公寓房出售款222萬元的50%,即111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張明辯稱,雙方不存在共同出資購房的事實,全部的購房款都是他支付的,之所以將劉芳登記為產(chǎn)權人是另有原因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芳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對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chǎn)共有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登記予以確認。但對于不動產(chǎn)權屬及其份額的認定,除考慮登記外,還需考慮不動產(chǎn)的來源和出資情況,不動產(chǎn)登記權利人對不動產(chǎn)貢獻的大小等因素,登記不是確定權利歸屬的唯一依據(jù)。
雙方均出資購房分手后產(chǎn)權歸誰
本案中,兩套房屋的首付款均是以被告張明名義的本票支付的,并且以被告的名義貸款支付了其余部分房款。基于此,其權屬以判歸被告所有為宜。但原告劉芳作為登記的權利人,對兩套房屋也應享有一定的權利,在確認兩套房屋歸被告所有的情況下,被告應給付原告相應的補償款。
至于補償款的數(shù)額,除需綜合考慮房屋的出資、增值、投資風險等因素外,還須考慮公寓房出售后,原告已收取部分款項以及房屋買進賣出所必須支出的稅、費等合理的必要支出的事實,而不能因房地產(chǎn)權證登記為共同權利人即進行均等分配。被告作為出資人在購買房屋后,擔負著較大的投資風險,現(xiàn)房屋因增值所帶來的投資利益,也應適當多享。故綜合考慮種種情況,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