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買了農村房屋引發(fā)糾紛
時下有不少城里人到農村買房生活,殊不知,這個買賣是不合法的。近日,市三中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這樣的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涪陵區(qū)的陳先生將自己的農村自建房屋出售給城市居民王女士,賣價4。2萬元,陳先生出具了收條。2004年10月,王女士一家入住。后來,陳先生先后兩次以王女士未繳清購房款為由鎖住大門。2013年4月13日,王女士一家被迫離開。當年底,王女士起訴。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無效,故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陳先生退還房款,并支付利息。陳先生上訴,近日市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城市居民不是農村村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自建房屋不受法律保護。另外,農民也不能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人員轉讓農村住房。為此,提醒城市居民謹慎購買此類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