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共同買房
王先生與艾女士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后兩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將王先生出資的購房款還給王先生,房屋歸自己所有,王先生認為由于物價因素房屋已增值,為此,王先生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給付給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償還的房貸共6.8萬元。
分手后共同發(fā)財如何分割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0年自己與女友開始談戀愛,2011年1月份開始同居,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7月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當時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納首付款及裝修時,王先生拿出個人存款8萬元。2014年12月,王先生與艾女士分手,雙方協(xié)商財產(chǎn)分割。艾女士提出將王先生出資的8萬元購房款還給王先生,房屋歸其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認為由于物價因素該房屋已增值到6000元,只還8萬元明顯不合理,且自己每月還貸款直至2014年12月,共計18個月。為此,王先生要求艾女士給付房屋增值部分5萬元及其每月支付的貸款18000元。
被告艾女士辯稱,雙方的財產(chǎn)問題已經(jīng)在2014年10月份解決完畢,王先生所述與事實不符,其提起訴訟已超出2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當庭向法院申請就房屋價值增值進行鑒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