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外遇離婚爭房產
2010年,王亮(男)與紀霞(女)經朋友介紹認識,隨后雙方建立戀愛關系,戀愛后雙方協(xié)商結婚事宜。經協(xié)商,由男方家出資購買位于濟南市高新區(qū)某小區(qū)住房一套。但由于當時實施限購政策,男方不具備購買資格,如果婚后購買,雙方就都沒有了購買資格。于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以女方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在婚后發(fā)放,房產的所有人名字為女方。
2013年11月雙方登記結婚,2014年11月生下兒子。之后,紀霞因婚外情自2013年5月擅自離家,與王亮分居。王亮多次勸說,但紀霞執(zhí)迷不悟。無奈之下,王亮訴至法院要求與紀霞離婚。
紀霞同意離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濟南市高新區(qū)某小區(qū)的住房屬于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首先法院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調解中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分割房屋時雙方產生了分歧。原告王亮主張房屋系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應該歸男方所有。但被告紀霞堅持房屋系婚前個人購買,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對房屋的歸屬產生了激烈的爭論。
父母出資的房屋離婚時怎么分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義購買,如果沒有直接證據的話, 只能說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財產。王亮一家人悔不當初,沒寫下字面的證據,現(xiàn)在有理說不清。在律師的提醒下,王亮的父親突然想到,購買房屋的房款均從他的個人銀行賬號上支付,是出資購買房屋的直接證明。在這些法律證據下,法院查明,該房是原告父親在原告婚前全額出資購買,因為限購原因將名字登記在了女方名下,雖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的產權登記,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應是對其兒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贈與,因此應認定該房產為原告的婚前財產。最終法院作出了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無權分割的判決。
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那么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