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把房子贈“小三”
2011年8月,許先生以本人、兒子及其 “小三”女兒的名義向上海某置業(yè)公司購買了一套位于浦東新區(qū)高青路某號1-4層房屋,建筑面積約252平方米,總價641萬余元。同年9月,這套房屋經房屋登記部門登記,許先生、許磊和 “小三”的女兒許悅 (化名)為權利人。2013年5月,許先生辦理了該房屋的進戶手續(xù),并對房屋進行裝修。2014年7月12日,馮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許先生離婚,目前該案在審理中。同月16日,馮女士又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浦東新區(qū)高青路某號1-4層房屋產權歸馮女士、許先生、許磊共同共有。
妻子如何撤銷丈夫的贈予
馮女士訴稱,訟爭房產系丈夫許先生購買,屬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0年5月,自己得知訟爭房屋的權利人登記為許先生、許磊及許悅三人。許磊系自己與許先生之子,故同意將許磊列為房屋共同權利人,但許悅系丈夫與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女兒,因丈夫利用辦理上述房屋登記之際,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許悅,其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到法院。
許先生及許悅辯稱,訟爭房產的實際購房人是上海某機械公司,該公司曾訴請法院主張上述房屋產權,雖經法院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但上述房屋的購房款由該公司出資,許先生及家人均未出資,故不同意馮女士訴請。
許磊則辯稱,同意母親馮女士的訴請。因父母已在訴訟離婚,為了其合法權益,要求法院明確其在系爭房中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訟爭房屋系許先生與馮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屬于許先生與馮女士的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許先生未征得馮女士同意擅自將許悅登記為該房屋的權利人,許先生的贈與行為侵犯了馮女士的合法權利。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故許先生將訟爭房屋產權份額贈與許悅所有的行為,依法應屬無效。現(xiàn)馮女士同意許磊享有系爭房的產權份額,屬馮女士對許先生贈與許磊行為的追認,依法應屬有效。馮女士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